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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防务:中船防务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29 19:30:06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细则经 2004 年 2 月 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2 年 3 月 29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1 年 12 月 22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2 年 6 月 23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4 年 4 月 25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2025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各自的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能是协助董事会独立地审查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与内部审计机构和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沟通、监督和核查,审议监督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事宜,以及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至少两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专业会计资质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委员内由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本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与履职方式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聘外部审计机构及监督、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主要包括: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决定,当中包括负责就会计师事务所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会计师事务所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辞职或辞退会计师事务所的问题;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包括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会计师事务所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汇报责任,并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审核本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主要包括:
监察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其披露)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一)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涉及重要判断的事项;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二)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三)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四)是否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有关财务申报的法律规定;

(五)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为履行上述职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审计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本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审计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参考任何由本公司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或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本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本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本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本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本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本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工作,主要包括:
(一)检讨及审查本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及风险管理制度;
(二)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及审计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
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三)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审计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主要包括:
(一)担任本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两者之间的关系;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确保内部和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得到协调;也须确保内部审计功能在本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二)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发出的查账情况说明及本公司管理人员的回应、检查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管理建议函件(包括《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或任何性质相同或接近的文件)(“管理建议函件”)、外部审计机构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三)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于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管理建议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四)讨论在中期及年度账目审核后提出的问题及引起存疑之处,以及外部审计机构希望讨论的事项。
六、审议、监管本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事宜,主要包括:
(一)审议本公司 ESG 工作的管理方针、目标、策略;
(二)定期检讨本公司 ESG 工作进展,推动 ESG 管理方针、目标、
策略有效落实;
(三)定期检视本公司 ESG 相关风险与机遇,评估相关风险、机遇对本公司业务的影响程度;

(四)审议 ESG 实质性议题及行动进展;
(五)审议本公司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持续推进信息披露质量提升;
(六)定期就审计委员会对 ESG 相关的重大决策或提出的建议向董事会汇报。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八、其他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审查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二)检讨本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三)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检讨本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本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审计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本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意见。
(六)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 C1《公司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第 D.3 条所载的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七)研究其他由董事会界定的课题;及
(八)适用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事宜及本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就本第八条而言,会计师事务所包括与负责核数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核数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本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本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本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本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本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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