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益智造: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6-01-09 18:05:11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6-002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领益智造”)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和 2025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 2025 年
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6 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4,000,000 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
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盛翔”)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了《最
高额专利权质押合同》,为东莞盛翔和建设银行在 2025 年 11 月 28 日至 2026 年
11 月 27 日期间签订的主合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本金最高额限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质押权利不得先于主合同债务到期。
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和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订了《质押合同》, 为领益科技和招商银行签订的主合同《并购贷款合同》项下形成的本金金额总计 为人民币 19,200 万元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期间为自本《质押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期间。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别 股东会审议通过 被担保方 被担保方本次使
的担保额度 用的担保额度
资产负债率<70%的 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 5,000.00
控股子公司 2,000,000.00
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19,200.00
合计 2,000,000.00 - 24,200.00
被担保人东莞盛翔、领益科技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状况稳定,资 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并能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 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东莞盛翔与建设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专利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债务人(甲方):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
质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1、主合同
《最高额专利权质押合同》的主合同为乙方为东莞盛翔办理授信业务而将要
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 2025 年 11 月 28 日至 2026 年 11 月 27 日期
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 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 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
2、担保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本最高额权利质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 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 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
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本最高额权利质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整。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3、质押权利及质押标的
《最高额专利权质押合同》所称的“质押权利”系指由甲方合法拥有且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部分专利权,评估价值合计人民币 5,000 万元。
4、质押权利的登记
质押权利应当依法办理质押登记(含记载、备案)。
5、质权的实现
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或者发生主合同项下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导致乙方行使担保权利的,乙方有权处分质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将质押权利自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质押权利凭证的返还
质押权利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后,甲方在支付了本合同项下应由甲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后,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质押权利凭证。乙方返还质押权利凭证时,甲方应当场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甲方无异议。
质押权利担保的全部债务清偿后,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共同办理质押登记注销。
(二)领益科技与招商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
质权人(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出质人(乙方):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1、主合同及主债权
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借款、商业汇票承兑、票据贴现或信用证等融资业务,金额总计为人民币 19,200 万元整,甲乙双方签订了主合同《并购贷款合同》。《并购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36 个月,自贷款实际发放日起算,具体以
借款借据(或招商银行系统)记载的为准(即 2025 年 12 月 18 日至 2028 年 12
月 18 日)。
2、质押标的
乙方用于质押的质物为乙方持有的江苏科达斯特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3、质押期间
质押期间为自本《质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期间,即主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质押担保的方式
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时,甲方向乙方(或债务人)提供而未获偿还的贷款、开证/承兑垫款、贴现及/或议付款由乙方以质物在本合同确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如甲方根据主合同约定提前向乙方(或债务人)追索,乙方亦以质物承担担保责任。
5、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质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如主合同项下贷款系应乙方(或债务人)申请对旧贷、票据贴现款或信用证议付款进行偿还或转化,或甲方应乙方(或债务人)申请,在质押期间内以新贷偿还主合同项下信用证、票据等垫款债务的,乙方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抵押物担保责任范围。
6、出质登记
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质权方能设立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间内,配合甲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7、质物的处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依法处分质物:
(1)乙方(或债务人)发生主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
(2)乙方或其他抵/质押人/保证人发生主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或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承诺或声明;
(3)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发生停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申请
或被申请破产、解散等情形;
(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涉及退税款金额和退税款到账情况的资料存在虚假或伪造;
(5)质物损坏或者价值下降,可能危害甲方权利的;
(6)危及主合同项下甲方债权实现的其他事由。
(7)乙方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或乙方对质物无所有权、处分权等情况,或质物可能失效、被撤销/注销或发生强制许可等情形,或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不利影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新的担保。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应承担主合同项下借款/所承兑、开证、议付或贴现总金额本金 30%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按照前款规定处分质物;若因上述情形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乙方还须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8、质权的实现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时或之前,甲方在主合同项下向债务人(或乙方)提供的借款、贴现及/或议付本息及费用获得足额的清偿,或甲方在主合同项下所承兑的汇票票款或所开立、议付的信用证到期获得足额清偿的,甲方应当返还质物或代表出质权利凭证。
当发生本合同约定可处分质物的情形时,甲方可以与乙方协议或甲方自行以质物折价,也可以自行拍卖、变卖质物以其所得优先受偿。
质物折价、拍卖、变卖或转让后所得价款,甲方有权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主合同项下乙方(或债务人)所欠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数额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甲方另行追索。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1,476,902.53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 74.56%。其
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328,622.44 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96,146.50 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52,133.60 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专利权质押合同》;
2、《并购贷款合同》;
3、《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