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3-09-22 09:42:53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906 号
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 123号长江写字楼 2129;
朱卫军,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蒙永涛,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腾键,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1 月 31 日,公司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 6,349.64 万元至 9,524.46 万元。3 月 2 日,公司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 2022 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
35,044.54 万元至 52,566.81 万元,同时,因公司预计 2022 年营
业收入不足 1 亿元,公司同日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4月25日,公司再次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 71,875.91 万元
至 107,813.86 万元。4 月 28 日,公司披露《2022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6,421.31 万元,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亏损 76,365.90 万元,公司股票交易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2022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 2022 年度预计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未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予以提示。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1.3 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朱卫军、总经理蒙永涛、财务总监刘腾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5.1.9 条的规
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朱卫军、总经理蒙永涛、财务总监刘腾键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卫军、蒙永涛、刘腾键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