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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03-28 17:09:1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 12 月 12 日本行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复〔2024〕156 号核准生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
第三章 机构设置......- 3 -
第四章 股 份......- 3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
第五章 党组织(党委)......- 6 -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
第一节 股 东......- 8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4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5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8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 24 -
第一节 董 事......- 24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8 -
第三节 董事会......- 35 -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42 -
第八章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4 -
第九章 监事和监事会......- 47 -
第一节 监 事......- 47 -
第二节 外部监事......- 48 -
第三节 监事会......- 49 -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52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52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54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4 -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55 -
第一节 通 知......- 55 -
第二节 公 告......- 56 -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6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 56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57 -
第十三章 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58 -
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 60 -
第十五章 附 则......- 6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是于 1992 年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21
号文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商业银行,依法具有法人资格。本行于 1996 年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09 号文批准,依照《公司法》以发起设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依法变更为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本行于 2003 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行字〔2003〕83 号文核
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 亿股,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
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 2003 年 9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行于 2016
年 2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6〕342 号文核准,发
行优先股 2 亿股,并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转让。
本行现时持有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B0008H111000001)及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10112001XW),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行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银行”。
英文名称:HUAXIA BANK CO., Limited.
第四条 本行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本行住所邮政编码:100005。
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伍拾玖亿壹仟肆佰玖拾贰万捌仟肆佰陆拾捌元(¥15,914,928,468 元)。
第六条 本行营业期限: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为壹佰伍拾玖亿壹仟肆佰玖拾贰万捌仟肆佰陆拾捌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优先股股份总数为贰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佰元。
本行全部资本划分为股份,同种类股份每股金额相等。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
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股东作为本行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合法权益。本行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及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本行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行长助理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统称为高级管理层。
第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与员工多元化的沟通交流渠道,听取员工对本行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本行尊重同业、金融消费者及其他债权人、客户、员工、同业间组织及机构、中介机构、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本行应与利益相关者进行有效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本行持续、健康地发展。本行应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途径依法获得救济。
第十三条 本行在防范金融风险、保持可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应在社区福利、救灾助困、公益事业等方面,积极履行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本行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基础保障和必要条件,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
立足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经营管理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商业银行业务,实现创新发展、稳健发展、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不断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为股东创造良好回报,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经营范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十五)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
(十六)结汇、售汇业务;
(十七)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十七条 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在境内外依据我国和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第十九条 本行对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条 本行总行对分支行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基本规章制度和涉外事务等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行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额,但累计拨付给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本行资本金总额的60%。
第四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十二条 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本行发行的股份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核准,本行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置其他种类股份。
本章程所称优先股,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本行发行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本行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本行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第二十三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四条 本行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本行内资股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五条 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合计贰拾伍亿股股份,占其时本行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
本行发起人股东为首钢总公司、山东省电力公司、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联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三吉利能源公司、南昌科瑞集团公司、广东粤海建设开发公司、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北京华资银团公司、珠海振华集团公司、上海锦都实业总公司、中国建设第一工程局第四建筑公司、北京市第三市政工程公司、江苏交通投资公司、江苏省丝绸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化工农药集团公司、江苏石油勘探局、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公司、中国建筑材料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海南公司、华北制药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集团公司、苏州市营财发展总公司、邯郸钢铁总厂、河北长天集团公司、河北胜利客车厂、河北省冀东水泥厂、杭州钢铁集团公司、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等 33 家企业法人单位。
上述本行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为除发起人首钢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资附属企业原华夏银行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外,其余发起人均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发起人
出资经有效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1996 年 3 月 13 日发起人出资全部到位。
本行现时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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