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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内动力: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15 18:09:37

股票简称:云内动力 股票代码:000903 编号:2024—016 号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5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景路 66号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九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波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67,905,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96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52,249,6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02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655,6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762,9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1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10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655,6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5%。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议案 1 为普通决议,应当由参加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议案 2、议案 3 为特别决议,应当由参加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铭特科技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增资扩股暨股权转让的议案
同意 666,451,910 股,反对 1,453,4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4%。
其中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6,309,517 股,反对
1,453,4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178%。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 666,624,410 股,反对 1,280,9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2%。
其中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6,482,017 股,反对
1,280,9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889%%。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666,411,110 股,反对 1,494,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3%。
其中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6,268,717 股,反对
1,494,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881%。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继华、解丹红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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