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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景微:《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15 18:16:45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及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先按规定报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后,再由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做具体决议。

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二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对象或提供资料不充分时,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但该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 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分,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 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对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担保发起单位在提出对外担保前应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调查,了解其资产经营和资质信誉状况,并提出初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或互保能力;如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担保发起单位应对抵押物或质押物进行调查,如反担保方式为第三方保证担保,担保发起单位应对第三方企业进行调查;
(四)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总经理。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在收到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提供给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六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五章 担保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担保信息披露的责任人,负责承办有关信息的披露、保密、保存、管理工作,具体按《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以及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逾期担保累计数量等。
第二十八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责任人应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条 公司有关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者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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