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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红外: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4-04-15 20:38:49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第七条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或续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及评价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或续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第九条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从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公司应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会
计师事务所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协议,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选聘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发表审核意见,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七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
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该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增强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二)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三)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不当无法按时完成审计工作从而影响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双方已签订的审计选聘合同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六)其他无法开展审计业务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对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同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九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增强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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