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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蓝锂芯: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4-16 18:48:09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1
第二部分 正文 ...... 3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
(一) 蔚蓝锂芯为依法设立存续的上市公司 ...... 3
(二)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规性...... 4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 5
(二)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5
(三)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来源、数量和分配...... 5
(四)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7
(五) 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7
(六)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7
(七)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7
(八) 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 7
(九)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8
(十)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8
(十一)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8
三、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8
(一) 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 8
(二) 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 9
四、 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10
五、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0
六、 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10
七、 结论意见 ......1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 2024 第【054】号
致: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蓝锂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1. 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公司拟定的《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
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经办人员沟通、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它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声明与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蔚蓝锂芯为依法设立存续的上市公司
1. 公司系经《商务部关于同意张家港澳洋顺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07]490 号”)批准,由澳洋集团有限公司和香港昌正有限公司合资经营的张家港澳洋顺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设立,并于 2007 年 3 月 30 日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设立登记。
2. 2008 年 5 月 6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646 号)批准,公司公开发
行不超过 1,520 万股新股。2008 年 6 月 5 日,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澳洋顺昌”,证券代码为“002245”。
3. 公司名称原为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 5 月 30 日
更名为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12 月 8 日更名为江苏蔚蓝锂芯股份
有限公司。
4. 蔚蓝锂芯现持有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0743109453W,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法定代表人为 CHENKAI,注册资本为 115,204.6537 万元,住所为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新泾中路 10 号,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电池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蔚蓝锂芯为依法设立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阅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6-87 号)、《江苏蔚蓝锂芯股
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6-88 号)、《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检索蔚蓝锂芯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蔚蓝锂芯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规性
2024 年 4 月 1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
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经本所律师查阅《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草案)》由“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及“附则”等部分组成。
本所律师对《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明确规定了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 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 142 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骨干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以及在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来源、数量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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