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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特达因: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16 18:48:58
证券代码:000915 证券简称:华特达因 公告编号:2024-012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6 日下
午 14:30;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6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6 日 09:15 至 2024
年 4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杨杰女士。(董事长朱效平先生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杨杰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3 名,代表股份74,430,1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628%,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份 51,620,45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28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57 名,代表股份 22,809,6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3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 62 人,代表股份 22,885,7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64%。
8.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会议的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审议表决情况:
⑴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74,031,9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50%;反对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3%;弃权37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017%。
⑵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487,5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601%;反对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4%;弃权 37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316%。
⑶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审议表决情况:
⑴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74,031,9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50%;反对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3%;弃权37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017%。
⑵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487,5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601%;反对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4%;弃权 37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316%。
⑶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审议表决情况:
⑴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74,031,9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50%;反对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3%;弃权37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017%。
⑵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487,5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601%;反对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4%;弃权 37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316%。
⑶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4.“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⑴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74,397,3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9%;反对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3%;弃权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7%。
⑵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852,9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7%;反对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4%;弃权 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0%。

⑶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234,331,485 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0 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的审议表决情况:
⑴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74,031,9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50%;反对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3%;弃权37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017%。
⑵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487,5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601%;反对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4%;弃权 37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316%。
⑶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6.“关于聘请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⑴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73,916,1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094%;反对 14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89%;弃权 37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017%。
⑵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371,7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541%;反对 14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44%;弃权 37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316%。

⑶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4 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费用为人民币 49.8 万元。
7.“《公司章程》修订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⑴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55,595,4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6948%;反对 18,541,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9116%;弃权 29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37%。
⑵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51,0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7013%;反对 18,541,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0185%;弃权 29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803%。
⑶表决结果: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8.“《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⑴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74,075,9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41%;反对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3%;弃权3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26%。
⑵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531,5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523%;反对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4%;弃权 32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93%。

⑶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9.“《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⑴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68,301,5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7660%;反对 5,799,1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7915%;弃权 32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26%。
⑵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757,2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2210%;反对 5,799,1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3397%;弃权 32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93%。
⑶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10.“《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修订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⑴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56,188,3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5.4914%;反对 17,907,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0596%;弃权 33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90%。
⑵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643,9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2920%;反对 17,907,6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2477%;弃权 33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03%。
⑶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其他事项

会议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的宿扬帆、张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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