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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塑科技:佛塑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4-19 20:02:47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 CTF Finance Cen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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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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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3 月 21 日,公司第十一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4 月 19 日上午 11:00,本次股东大会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
路 7 号自编 2 号楼一楼 A1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唐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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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合计259,847,1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860%。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人,所代表股份共计258,760,51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747%。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86,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12%。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1,086,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12%。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股份0股;通过网络投票5人,代表股份1,086,600股。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股东大会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7名董事、2名监事、3名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四)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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