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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鹭药业: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4.04)

公告时间:2024-04-23 19:23:52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根据
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相关资产以及公司经营状况,
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对象,是指公司各部室、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直
属分支机构以及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
规定,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下属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由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
部审计和稽核工作,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有能力完成各项审计任务所需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的独立内部审
计人员,并保证审计人员所学的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胜任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
业务能力。
第九条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申请抽调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合适
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一起完成审计项目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审计对象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
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守法纪,
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对审计对象存在的问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帮助查找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工
作的建议,帮助被审单位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离任审计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
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
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
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
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
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
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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