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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鹭药业: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04)

公告时间:2024-04-23 19:23:51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大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倡导理性投资,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2.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3.建立一个稳定优质的投资者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4.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5.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并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
9.媒体采访或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
12. 业绩说明会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符合上述规定要
求的媒体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将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的进行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
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座谈沟通,避免来访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
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
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
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深证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并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
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做好记录,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八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证证券交易所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
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
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事务代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事务工作。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
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
责人、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
工作规范。
第二十四条 除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表任何言论,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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