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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银股份:关于变更公司办公地址、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4 20:58:59

证券代码:002177 证券简称:御银股份 公告编号: 2024-013号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办公地址、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
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办公地址变更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24年4月23日起搬迁至新址办公,现将具体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变更内容 变更前 变更后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 234 号 8 层 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 234 号 9 层
邮政编码 510663 510663
除上述办公地址变更外,公司投资者热线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均保持不变。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上述变更事项。
二、注册地址变更、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
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因公司办公地址搬迁,且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管理需要,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注册地址变更情况
原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 234 号 803 房;
变更后的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 234 号 901 房。
2、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条款,具体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审议生效
1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3 《董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4 《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5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7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8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9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0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1 《总经理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2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3 《内部审计制度》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4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5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 述 修 订 后 的 制 度 全 文 详 见 公 司 同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23日

附件1: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2007年10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第三条 公司于2007年10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350 号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350 号
1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00 万股,于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00 万股,于
2007 年 11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7 年 11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234号803房 邮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234号901房 邮
2 政编码:510663 政编码:51066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拟购买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4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5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公司
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
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
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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