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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贝岭: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贝岭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26 18:20:20

公司简称:上海贝岭 证券代码:600171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 年 4 月

目 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5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权与批准......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9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13
一、释义
1. 公司、上海贝岭:指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2. 本激励计划:指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股本总额:指本报告签署时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中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7. 授予价格:指激励对象获授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股权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 《公司章程》:指《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7.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上海贝岭提供,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对上海贝岭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海贝岭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上海贝岭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海贝岭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海贝岭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海贝岭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海贝岭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等,并和上海贝岭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海贝岭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海贝岭对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权与批准
(一)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2021 年 3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
批复的公告》(临 2021-008):公司收到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中电人[2021]118 号),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则同意上海贝岭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2021 年 3 月 30 日至 2021 年 4 月 9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
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
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临 2021-023)。
(四)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临 2021-025)。
(五)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六)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七)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八)2022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成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23 年 3 月 1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十)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除关联董事秦毅先生、杨琨先生回避表决外,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十一)2023 年 8 月 1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除关联董事秦毅先生、杨琨先生回避表决外,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成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二)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对《关于调整首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进行了审议(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并同
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除关联董事杨琨先生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避表决外,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十三)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对《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进行了审议(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并同意将
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除关联董事杨琨先生回避表决外,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海贝岭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 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2021 年 5 月 26 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后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 33%。本次拟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8 日、登记日为 2021 年 5 月 26 日,限售期
为 2021 年 5 月 26 日-2024 年 5 月 25 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即将届
满。
2.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完成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前述
1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情形,满足本项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解除限售条件。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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