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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股份: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9 19:14:51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4-035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现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0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41人
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332,731.85万元
2022年度审计业务收入:307,355.10万元

2022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38,862.04万元
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88家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2022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61,034.29万元
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8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仍有少量案件正在二审审理阶段,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造成重大风险。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36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1次;10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7次、自律监管措施7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刘国清,2002年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年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3年12月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杜晨木姿,2022年10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年9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1年12月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夏媛,2004年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年8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1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2年1月开始为公司提供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拟定为22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拟定为100万元,以上费用系按照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2024年度审计服务预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
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2023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22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100万元,2024年度审计费用较2023年度审计费用无变化。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拟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3年度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勤勉尽职地完成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在2023年度审计过程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按照审计工作安排有序地开展审计工作,按时完成了2023年度审计工作。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建议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工作,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拟定为220万元;负责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拟定为100万元。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同
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三)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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