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发食品:惠发食品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8 18:33:18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认定...... 4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5
第四章 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6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定价......8
第六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内容...... 10
第七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12
第八章 附 则......14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认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及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本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二)项 1、2 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联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本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前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或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 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
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第七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上市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议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履行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二)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