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发食品: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17 16:30:23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南京
杭州
天津
深圳 2025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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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
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指派了律师现场
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会。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媒体刊登《关于召开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惠增玉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7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7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7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18 人,代表股份
122,652,8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35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0 名,代表股份 121,066,93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873%。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08 人,代表股份 1,585,9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48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审核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表决按
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计票、监票,表
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经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下列议案
及子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议案》
1.01《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2,464,5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4%;
反对:14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7%;弃权:
45,0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9%。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22,484,4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7%;
反对:10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8%;弃权:
60,6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5%。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2,472,0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6%;
反对:12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8%;弃权:
59,5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6%。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2,473,9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1%;
反对:13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1%;弃权:
46,2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
1.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2,488,9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3%;
反对:11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4%;弃权:
51,6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3%。
1.06《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2,364,8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2%;
反对:23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6%;弃权:
51,6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
1.07《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2,481,7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05%;
反对:12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0%;弃权:
48,3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5%。
1.08《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2,469,2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3%;
反对:13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9%;弃权:
46,2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
1.09《关于修订<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2,494,7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1%;
反对:10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7%;弃权:
49,2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2%。
1.1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2,489,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7%;
反对:11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3%;弃权:
50,1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0%。
1.11《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2,483,4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19%;
反对:10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7%;弃权:
60,5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