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现代: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0-10 19:54:37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5)第00196号
BEIJING DHH LAW FIRM
0 电话:0532-83899607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5)第 00196 号
致: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曹钧律师、包宇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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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已于 2025 年 9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等指定披露媒体上发布了《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2),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 14:30 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
区舜华路街道天辰路 1571 号金现代大厦 17 层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黎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可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
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0 日 9:15,结束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0 日 15:00。网
络投票的时间、方式、程序、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截至 2025 年 9 月 29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本次股东会手续的公司股东以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
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80 人、代表股份 175,506,942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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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599%。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73,56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29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6 人、代表股份 1,945,3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307%。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线上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3.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5,129,0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47%;反对 307,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4%;弃权 70,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2,987,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27%;反对 307,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72%;弃权 70,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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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175,039,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36%;反对 401,8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0%;弃权 6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2,898,1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93%;反对 401,8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00%;弃权 6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8%。
该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175,036,2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8%;反对 401,8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0%;弃权 6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2,894,9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56%;反对 401,8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00%;弃权 6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44%。
该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2.0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174,994,8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82%;反对 437,8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5%;
弃权 74,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2,853,5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084%;反对 437,8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40%;弃权 74,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7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0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175,032,6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98%;反对 401,8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0%;弃权 72,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2,891,3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02%;反对 401,8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00%;弃权 72,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9%。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0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175,039,7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38%;反对 401,8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0%;弃权 6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2,898,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06%;反对 401,8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00%;弃权 6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0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99.7590%;反对 342,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3%;弃权 80,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2,942,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901%;反对 342,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70%;弃权 80,106 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