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捷微电: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10-10 22:06:37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及《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
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要求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事项有疑问,或在不能确
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披露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并按咨询结论开展后续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
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有关信息披露文件的问询,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的义务。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
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证监局。
第十五条 已披露的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揭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
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和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
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公司出现本条第一款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 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核查,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送达董事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四)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并责成公司信息披露部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