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龙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13 16:10:26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
第四条 公司设置财务总监一名,并根据需要设置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和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由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确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聘任或解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以普通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或批准,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可以聘用相关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稳健性。
第十五条 总经理不得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应当严格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七条 总经理可根据分工原则,授权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代为行使上述职权,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总经理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按各自的分工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八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总经理不在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总经理批准及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
(四)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就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六)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负相应责任;
(七)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总经理提供分析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负责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的金融支持;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总经理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提出报告。总经理应对报告真实性承担责任。定期报告每年一次,在每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董事会递交。总经理除向董事会提出定期报告外,还应在重要、重大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在未召开公司董事会时,总经理向董事会的报告应分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总经理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业务工作报告,年度预算、决算报告,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资产报损报告,年度投资计划,年度银行信贷计划等经营报告。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公司已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增发新股、配股、可转债等融资工作进展情
况。
(四)公司重大合同签署及执行情况。
(五)资金运用及盈亏情况。
(六)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第五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
(一)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董事会决议,公司应设置人事、财务、总经理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各项职能管理工作。
(二)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可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通常包括:
(一)制定具体贯彻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措施和办法;
(二)拟定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计划方案;
(三)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公司资产用以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拟定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奖惩方案、年度招聘和用工计划;
(七)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八)制定和修订具体规章;
(九)决定涉及多个副总经理分管范围的重要事项;
(十)听取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述职报告;
(十一) 总经理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总经理是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应根据会议内容指定一名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定期会议参加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指定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与会议内容有关的人员列席参加。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有权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不定期召集总经理办公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立即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会提议时;
(二)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三)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四)有重要的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五)有突发性事件可能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时。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决定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通知。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通知,通常应说明下列内容:
(一) 会议名称;
(二) 会议时间;
(三) 会议地点;
(四) 出席会议人员;
(五) 会议审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总经理;
(二)副总经理;
(三)财务总监;
(四)董事会秘书;
(五)总经理同意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可视情况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三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有关专业问题时,可邀请有关专业部门的负责人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应作出决定。总经理办公会应对所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由总经理作出决定。非由总经理主持会议时,主持人应将会议情况报告总经理,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当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议名称;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出席会议人员;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发言要点;
(七)会议决定;
(八)与会人员签字;
(九)会议记录员签字。
第三十三条 会议记录由总经办保存。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公司应注明秘密等级。在公司存续期内,会议记录存档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定期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记载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及形成的决定。会议纪要由总经理审定、签发,应在会议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分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报董事会备案,扩大发送范围由总经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后,由总经理负责领导、组织实施。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及问责
第三十六条 对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考核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另行制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使职权或怠于行使职责的,董事会应责成其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总经理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总经理的职务。总经理在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