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股份: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13 19:01:37
证券代码:301522 证券简称:上大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8
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上大股份”)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为 48 户,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44 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88,450,000 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50.6768%;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东户数为 4 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8,593,33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00%。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总计为207,043,33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6768%,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3.本次拟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10 月 16 日(星期四)。
4.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请勿在解限期间办理转托管、质押式回购等会导致托管单元发生变更的业务,否则可能导致相应股东解除限售失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25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2,966,667 股,并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份总额为 278,9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
公司股份总额为 371,866,667 股,其中无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股票数量为 70,650,516 股,占发行后股份总额的比例为 18.9989%,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 股票数量为 301,216,151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81.0011%。
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
为 3,722,81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001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 售限售股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股份总额为 371,866,667 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
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股票数量为 297,493,333 股。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 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 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锁定承诺
1、公司机构股东国投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国投矿业”)、中航重机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航重机”)、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简称“京津冀基金”)、桐乡特盖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 海南创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赣州康德尚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上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本公司/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
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对股份锁定另有要求的,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本公司/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自然人股东姚新春承诺:
“(1)对于本次股份转让前本人持有的 1,100 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自郭书霞处受让的 400 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对股份锁定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自然人股东周军承诺:
“(1)对于本次股份转让前本人持有的 800 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自郭书霞处受让的 50 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4、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 30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对股份锁定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爱民(时任)、郑险峰、王艳华、高圣勇、杨清凯、卢国海(时任)、张建改、徐志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
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5 年 4 月 16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对股份锁定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
(4)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国调创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南昌)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金上大股份 1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相关协议承诺:
“获配的本次发行之股票(以下简称“获配股票”)锁定期限为 12 个月,锁定期限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在上述锁定期限内,不会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转让获配股票,也不会就获配股票设置任何质押、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但法律、法规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承诺在上述锁定期限内,不会融券卖出公司股票,但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国投矿业、中航重机承诺:
“(1)本公司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公司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审慎确定是否减持所持首发前股份。
(2)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减持方式:A.本公司减持首发前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B.如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本公司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如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②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指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③减持公告: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如本公司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本公司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相关承诺,且在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对股份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锁定期内,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遵守上述承诺。
(4)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减持股份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姚新春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本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