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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桂股份: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晶源矿业签署非油气采矿权出让合同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2 17:45:56
证券代码:000833 证券简称:粤桂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4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晶源矿业签署非油
气采矿权出让合同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取得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广东粤桂晶源矿业有限公司(下称“晶源矿业”),于 2025 年 9月 24 日通过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然资源交易系统参与了公开竞拍活动,公司以起拍价¥21,923.82 万元(大写:贰亿壹仟玖佰贰拾叁万捌仟贰佰元整)竞得连州市反背冲石英岩矿采矿权(以下简称“本采矿权”),并取得了《竞价结果通知书》。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5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参与竞拍采矿权的自
愿性信息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2025 年 9 月 29 日,
晶源矿业办理成交确认手续并取得清远市政务服务中心出具的《采矿
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2025 年 9 月 22 日,晶源矿业按《采矿权
挂牌出让公告》(清政务矿挂出〔2025〕004 号)要求与清远市自然资源局签署了《非油气采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C4418002025002)。根据合同,本采矿权位于广东省连州市瑶安瑶族乡反背冲村,开采储量为 1816.3 万㎡(玻璃用石英矿为 1043.2 万㎡、建筑用变质杂砂岩773.1 万㎡)。本次出让的仅为开采区的资源储量。加工区、生活区
须按开发利用方案设置,平整出的土石方须依法经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采矿权矿区面积为 0.444 平方公里(约 665.3 亩)。
二、《非油气采矿权出让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出让人):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乙方(受让人):广东粤桂晶源矿业有限公司
第一条 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连州市瑶安乡反背冲石英岩矿区
(二)矿 种:玻璃用石英矿
(三)地理位置:广东省连州市瑶安瑶族乡反背冲村
(四)资源储量:开采储量为1816.3万m(3 玻璃用石英矿为1043.2万 m3、建筑用变质杂砂岩 773.1 万 m3)。
本次出让的仅为开采区的资源储量。加工区、生活区须按开发利用方案设置,平整出的土石方须依法经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五)面积:0.444 平方公里(约 665.3 亩)。
(六)范围坐标:(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拐点 A 区(开采区)拐点坐标(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编号 X Y
1 2775362.471 38337351.493
2 2775889.381 38337547.239
3 2775882.753 38337915.170
4 2774966.000 38337907.000
5 2774966.000 38337454.508
矿区面积:0.444km2(约 665.3 亩)

(七)开采标高:750m~50m。
第二条 出让方式
(一)该采矿权以挂牌方式出让。
(二)实施挂牌出让的矿业权交易平台:
http://gtzyjy.qyggzy.cn/porta1/.
场所:清远市人民二路市机关办公楼 2 号楼首层东侧清远市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产权交易部
第三条 出让年限
采矿权出让年限自甲方首次批准乙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之日起
20 年(含矿山建设基建期 1 年、闭坑治理期 1 年)。
第四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为:22,223.82 万元(大写:贰亿贰仟贰佰贰拾叁万捌仟贰佰元整)。
(二)挂牌成交价即为该采矿权的出让收益。该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为一次性缴纳,由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后,在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标明的截止日期内自行申报缴纳。
第五条 甲方权利
(一)乙方未按时足额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县级以上税务部门按照征收管理权限责令改正,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上限不超过本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24 个月内,乙方未向清远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并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费用不予退还
(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工作经费、惠民资金、土地的租金)。
(三)因采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因准许开采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依法撤回采矿许可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甲方义务
(一)甲方应将出让合同告知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机关,并提请其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乙方缴款。
(二)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不得将全部或者部分出让范围另行向第三方出让。
(三)对于乙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申请,甲方应在法定时限内为乙方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手续。
(四)因开采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政机关依法撤回采矿许可的,甲方在解除本合同的同时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采矿权。
第七条 乙方权利
(一)依据本合同,乙方有权向清远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
(二)甲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移交矿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后,符合允许办理转让变更情形的,有权依法依规转让采矿权。
(四)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和破产清算等原因注销采矿许可证的,乙方有权申请按照实际动用的资源储量进行采矿权出让收益核定,并依据相关规定实行多退少补。

第八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在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标明的截止日期内自行申报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并按《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要求的时间、全额缴交前期工作经费、惠民资金、土地的租金。
(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24 个月内,乙方应备齐办证所需资料向清远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并领取采矿许可证。在约定期限内,乙方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甲方有权解除《非油气采矿权出让合同》,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费用不予退还(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工作经费、惠民资金、土地的租金)。
(三)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前或者采矿许可证超出有效期限的,乙方不得在出让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
(四)乙方在持有采矿许可证期间,应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依法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认真履行资源税与采矿权占用费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义务。
(五)乙方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1〕297号)的要求建设绿色矿山。
乙方在开采活动中应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按照评审通过的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实施开采;严格落实评审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工作与矿山建设同步推进,边开采边治理;在开采活动中造成地质灾害隐患或诱发地质灾害事故的,必须及时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计提矿山地质
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六)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乙方应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涉及用地、用林、用路、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许可事项。未取得林业部门的用林批复,不得破坏林地,未取得水利部门的批复,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
(七)乙方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决定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及时与甲方协商解除本合同,依法申请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对于开采活动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乙方应继续依法履行,不得因出让合同解除、采矿权注销而停止履行义务。
关闭矿山,必须提交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八)乙方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后,不得因内部股权结构发生变更而停止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所有股东均应履行相应义务。
在开采过程中,若发生采矿权转让,须履行完成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后方可办理转让登记。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合法权益损害的,乙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处罚。造成甲方权益损害的,乙方应按损害结果予以赔偿。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超出有效期限,在出让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由相关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其他约定
(一)本次出让的采矿权有效期 20 年(从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含基建期、复垦治理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采矿许可证不予延续,剩余资源储量由政府无偿收回,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及有关费用不予退还(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工作经费、惠民资金、土地的租金)。因不可抗力影响开采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经核查矿区内出让资源已开采完毕的,矿山企业必须停止生产,依法履行闭坑及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乙方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成为采矿权人后,因开采活动违反相关规定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具体内容不在合同中约定。
(四)乙方采矿权被注销,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采矿许可证,或者未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按要求申请延续,导致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本合同自动解除。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本合同被甲方单方解除或自动解除的,由甲方收回采矿许可证,注销采矿权。乙方缴交的与本合同相关的费用不予退还。
(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相关要求及监督管理:
1.乙方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 1 个月内,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
2.乙方不按规定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或履行不到位、承担责任不足,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同时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治理费用由乙方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
3.乙方不按规定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实施方案和书面报告的,或者拒不接受管理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设立、计提、基金使用及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检查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通过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4.采矿许可证临近期满,乙方应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约定的要求及时限,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对于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其违法违规信息建立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为相关行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提供信息,并可指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就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乙方应当自行承担下列可能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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