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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导航: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10-23 16:55:28

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
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在其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
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
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
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按照监管要求的规定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账户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财务部门
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四)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根据项目的进度安排向财务部门提供月度资金支出计划;
(五)公司投资项目管理部门为募集资金使用的计划合规性审核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支出与董事会计划的相符性。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在公司既定业务管理流程的基础上,由公司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公司《募集资金支出审批表》的要求填报具体事项,经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后,方可支付;
(六)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专户的管理,按照经审批同意的募集资金支出申请由募集资金专户支付相关款项;
(七)投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台帐,统计募集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组织编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
提交决策以确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由投资项目管理部门进行论证,并准备议案基础资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 6个月内实施置换。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
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主责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提出现金管理的方案,论证现金管理的品种、期限的可行性及合理性,准备董事会决策程序所需基础资料,经公司决策后实施现金管理相关事项,并配合证券部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管理过程的合规性。
第十四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个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主责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提出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方案,论证补充的金额、期限的可行性及合理性,准备董事会决策程序所需基础资料,经决策后实施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事项,并配合证券部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管理过程的合规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
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下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或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用途。
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
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
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的主责部门为公司投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结余募集资金金额的确认、用途的论证并准备公司决策程序所需基础资料,并在决策后负责实施,确保使用过程的合规性。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
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规则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 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
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
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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