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林纸: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10-24 16: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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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可占多数。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 ESG 工作;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委员会有关文件;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负责委员会有效运行并履行职责;
(五)应当由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不享有决策权,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管理部门为委员会牵头支撑部门,项目管理部、资产管理部等部门协同配合开展工作,根据要求列席委员会会议。战略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委员会会议及相关会议纪要,落实工作任务;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做好会议文件的递交、管理和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发展委员会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遇情况紧急, 需委员会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遇有特殊情况,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包括电话、视频等方式)。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通过提交对所议事项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利。
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经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审核。对涉及财务与投融资方面的议案应当由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委员会主任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
(二)出席以及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
(三)会议议题及议程;
(四)委员会研究讨论意见;
(五)会议其他相关内容;
(六)列席会议人员;
(七)会议记录人。
会议应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需在会议纪要中载明不同意见并向董事会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外部专家等,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对涉及的议案进行说明,回答委员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