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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港: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4 19:42:08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充分履行对投资者的诚信与勤勉责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者部分投资者透露或者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依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时间、方式能使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体现公司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于第一时间报送上交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上交所指定的网站: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者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时,应及时按照上交所要求作出说明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
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 证券发行申请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及时说明,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
的补充公告。
(四)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
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
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
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
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 上述(一)至(五)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募集说明书。(七) 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
(一)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
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
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
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
券交易所。
(五) 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
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
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上市规则》规定情形的,应当
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七) 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
密的,或者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或者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
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包
括本报告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
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八)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
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交所提交《上市规则》要求的文件。若非
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
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相关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若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
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
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临时报告
(一)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12. 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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