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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港: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4 19:41:21

证券代码:603881 股票简称:数据港 公告编号:2025-042 号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
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符合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相关职权,同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适应上市公司规范治理运作需要,公司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公司将《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公司取消监事会并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根据以往利润分配情况增加注册资本、股本;调整部分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相关委员会的描述,并对《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监督党和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 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围绕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 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产经营开展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中国共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 “《党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规定,制订本章程。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章程。
第 七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七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46,049.8076 万元。 71,837.6999 万元。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经公司董事
会决议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6,049.8076
71,837.6999 万股,均为普通股,其他类别股
万股,均为普通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的除外。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奖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所必需。 必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即进入全国中小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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