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7 19:01:18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绩效,规范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 ESG 等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长为战略与 ESG 委员会固有成员。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投资评审小组组长由战略
与 ESG 委员会选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公司 ESG 战略规划、目标、制度及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对 ESG 相
关报告进行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建议;对 ESG 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 ESG 委员
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文件洽谈事宜,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
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
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在紧急情况时不受前述通知时间限制;当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与 ESG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
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战略
与 ESG 委员会会议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