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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欧科技: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7 19:17:19

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ZL/PI-0101-20 版次编号: V1.2
受控状态: 受控 发布日期: 2025-10-28
编制: 龙康俐
审核: 秦永吉
批准: 宋川
修改记录页
修改状态 文 件 修 改 记 录
序号 当前版次 修改内容摘要 修改人 修改日期
0 V1.0 初次编写,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龙康俐 2021-03-31
过,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1 V1.1 第一次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龙康俐 2023-12-15
2 V1.2 第二次修订,新增信息披露暂缓制度,修订监事 龙康俐 2025-10-28
会、股东会相关规定

类别:管理标准 受控:Y
编码:ZL/PI-0101-20 第1页
标题: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版次:V1.2 共 19 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及内幕信息,具体标准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类别:管理标准 受控:Y
编码:ZL/PI-0101-20 第2页
标题: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版次:V1.2 共 19 页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之信息。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类别:管理标准 受控:Y
编码:ZL/PI-0101-20 第3页
标题: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版次:V1.2 共 19 页
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事件达到《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标准,公司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类别:管理标准 受控:Y
编码:ZL/PI-0101-20 第4页
标题: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版次:V1.2 共 19 页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
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
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缓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己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类别:管理标准 受控:Y
编码:ZL/PI-0101-20 第5页
标题: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版次:V1.2 共 19 页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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