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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股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7 21:00:29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的信息,或者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平台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发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
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依法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要信息,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先于指定媒体或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须接受交易商协会的监督和监控,依法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与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 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公告应当符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公开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申请经交易商协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融资工具发行前披露发行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发行公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一条 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申请经交易商协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交易商协会书面说明,并经交易商协会同意后,修改发行公告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信用增进机构、律师、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信用增进机构、律师、
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信用增进机构、律师、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本制度关于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公告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等其他相关文本。
第十四条 公司在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应当根据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依法披露发行情况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说明书中应该包括但不限于对投资人的风险提示。
第十七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九条 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定期报告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4 月 30 日
前),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8 月 31 日前),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前)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应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同时进行。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格式及内容应遵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的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前条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进行债务重组;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的重大亏损、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财产;
(八)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发生变动;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四)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五)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六)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十八)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二十)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一)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披露公司的重大事
件: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
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照第三十条规定的时点及时披露重大事件之前,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如果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企业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 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企业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 变更事项对企业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 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 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 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 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三十五条 若投资者认为变更事项对其判断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具有重要影响,可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节上述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公司应当按照本节上述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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