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利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10-27 20:59:53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对《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第七章 监事会”;将其他涉及到“监事会”
相关表述修改为“审计委员会”。
2、修订时因条款增删、顺序调整导致序号变动的,修订后的条款序号依次
顺延或递减,《公司章程》内交叉引用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本次修订《公司
章程》将个别表述进行完善。前述变动不再在修订对照表格中逐一列举。
3、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其
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
人。 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表人。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定代表人。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人员。
级管理人员。
增加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
充分考虑公司员工、客户、股东、债权人、
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
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员是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
书、财务总监等。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币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系 2006 年 7 月 6 日 第二十一条 公司系 2006 年 7 月 6
由安徽安利合成革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日由安徽安利合成革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立,各发起人以其在安徽安利合成革有限 设立,公司发起人为安徽安利科技投资集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按 1.16:1 折 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成公司的股份,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股 限公司、香港敏丰贸易有限公司(S.&F.TR
份数、持股比例为: ADING CO.(H.K.)LIMITED)、劲达企业有
持 限公司(REAL TACT ENTERPRISE LIMITE
序 持股 股
比 D)和安徽淮化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
股东名称 数(万 例
号 股) 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800 万股,
(%
)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1 元。
安徽安利科
1 技投资集团 1624 28
股份有限公
司
香港敏丰贸
2 易有限公司 1508 26
(S.&F.TRADI
NG
CO.(H.K.)LI
MITED)
劲达企业有
限公司(REAL
3 TACT 1392 24
ENTERPRISE
LIMITED)
合肥市工业
4 投资控股有 1160 20
限公司
安徽淮化精
5 细化工股份 116 2
有限公司
合 计 5800 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1698.7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0 万股,普通股 21698.70 万股,其他种类 为 21698.7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股 0 股。 普通股 21698.70 万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
/3 以上通过。 0%。董事会作出本条第一款决议应当经全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