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矿业: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8 16:12:00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
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证监
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披露及备案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
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及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公司拟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增发、配股、回购、股权激励、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十五)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及经营数据指标;
(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十八)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经营计划;
(十九)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
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制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对于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信息及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实行内幕信息管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进行登记。
第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发生第八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附件1),及时、完整的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
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主动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证券部及时告
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及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附件1),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由知情人本人签字确认。未能及时填报或填报不全的,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规定时间提供或者补充有关信息。
(三)登记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应及时提交至证券部,由其负责内幕信息后续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汇总、备案工作。
(四)证券部汇总核实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 公司需向外部使用人(含公司控股股东)报送内幕信息的,报送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 2)。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内幕信息时,按照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相关责任部门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3),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对外部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等进行登记,并向外部使用人提交《外
部信息使用人禁止内幕交易提醒函》(附件 4),书面告知外部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
外部使用人收到公司内幕信息后,应按照其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按照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规定,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3)的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拟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
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附件1)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5),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
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督促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查文件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
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