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荣达: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8 17:42:44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3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4
第四章 审计的种类和方式......7
第五章 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8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11
第七章 信息披露......13
第八章 奖惩制度......15
第九章 附则......15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股东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
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公司以及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在审计
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审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制度第三条所述之公司或部门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
控制管理的决策与执行,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
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通过实施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为专职人员,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
会任免。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制度进行审计,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对于工作中取得的财务收支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对工作中接触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信息未经批准不得透露给他人。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当遇到重大、复杂审计项目任务时,可要求有关部门人员与审计
人员共同参与并组成专项审计组。必要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借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计划的具体内容包括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以及审计部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
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常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程序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
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被审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审计部及其人员有权查阅 、
必要时可以复制被审计单位的账册、凭证等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有权查看被审计单位相关的生产经营场所,有权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相关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审计工作应给予充分、必要的协作和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四章 审计的种类和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开展各项内部审计
工作应符合公司管理的需要,按照不同的审计目的,公司内部审计可以划分为财报审计、内控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专项审计等。
(一) 财报审计:审计的对象是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定期报送的财务报表。审计范围包括与会计报表相关的资料。审计的目的是为了提示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数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公允性。
(二) 内控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审计的目的是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内部控制,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 经济责任审计:指对公司及子公司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定。审计目标是为提示被审计对象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有关因素对实际经营业绩的影响等,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为公司领导干部考核、任免等提供参考依据。
(四) 离任审计:指对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监督。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离任时的企业财务状况,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以及离任时有关财产、未了经济事项、其它有关事项的移交接情况。审计目标主要是为明确经济责任。
(五) 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包括但不仅限于对严重违反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方式:
(一) 报送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审计部要
求的有关材料报送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
(二) 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审查:
(一)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三)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公司的有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