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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通通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8 19:10:07

证券代码:002861 证券简称:瀛通通讯 公告编号:2025-051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董事会、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精简管理流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原由监事会行使的规定职权,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监事会相关的制度相应废止。
公司已就相关情况知会公司监事。公司监事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对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治理及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
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前后对照表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为维护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普通股 3,068 万股,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在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68 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新增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对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面值 1 元。 股面值 1 元。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3,668 万股人民币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668 万股,
普通股,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所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公司发起人及其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认购的股份数、所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第二十一条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何资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会议决议。 授权,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会议决议。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的。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得转让。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得转让。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二十五......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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