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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邦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9 15:47:46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媒体等社会公众(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规范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的诚信自律和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平台,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从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一目标的一项长期性重要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同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制度中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开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及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本制度第四条中规定的特定对象;
(三)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沟通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公司其他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积极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信息的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方式及实施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新闻发布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通过电子信箱、网络交流平台等方式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管理联系方式、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公司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并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二十条 公司及各部门接到有关媒体、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服务机构人
员等要求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调研或新闻采访等活动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进行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附件二)。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
度相关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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