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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晶: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9 18:27:56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落
实公司发展战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事宜的前期准备工作。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草案,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议;
(三)审核需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资、重组和资产并购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会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评审及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案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建议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就协议、合同、章程等进行洽谈并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法定文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集相应评审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四条 提案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着手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提
议召开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在事情紧急且参会委员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以电话或口头方式通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知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管理层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经审查符合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人方可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在事情紧急且参会委员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以电话或口头方式通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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