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传媒: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9 18:50:37
证券代码:000719 证券简称:中原传媒 公告编号:2025-037
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不再设置监事会。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已经公司 2025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九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1 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下简称“党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下简称“党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 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2 第二条 …… 第二条 ……
公司现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000170000417R。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3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5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编辑、董事会秘 司的总经理、总编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6 当具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7 明面值。 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8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2,320.3749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9 102,320.3749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10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1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12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3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为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不得转让。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14 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 的限制。上述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司股份。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 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 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