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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展:公司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9 19:03:01

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增强公司自我约束能力,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从而保证和促进公司规范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会〔2010〕1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公司,本制度所称“所属公司”指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公司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控”),指公司董事会、党委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通过内控体系建设与执行、内外部监督与缺陷整改、信息化管控等方面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第四条 内控要实现以下总体目标:
(一)保证经营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内部制度等规定;
(二)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及效率;
(三)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保证业务记录、财务数据以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公平性;

(五)防范化解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运行,实现战略目标与经营目标。
第五条 建立与实施内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内控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上级监管部门的规定;
(二)全面性原则。内控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公司总部和所有所属公司;
(三)重要性原则。内控应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四)制衡性原则。内控应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五)适应性原则。内控应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
(六)成本效益原则。内控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的控制。
第六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公司文化等方面。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的机制。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内部环境流程、内部信息传递流程、人力资源管理流程、采购及付款管理、存货管理和成本核算、销售管理、财务报告、全面预算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研发管理、资金管理、担保管理、筹资管理、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 内部环境
第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股东会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公司利润分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权。
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事项,总裁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在职权范围内,根据内外部情况的变化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适时的调整和完善。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公司纪检审计部为内控体系建设及监督评价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和优化,拟订、完善内控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并督促其不断优化内控体系;

(三)建立健全内控体系监督评价工作机制;
(四)制订内控监督评价工作方案,组织内控监督评价工作;
(五)通过监督评价,揭示风险隐患、内控缺陷,提出内控缺陷整改建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建立内控缺陷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主体与整改时限,实行销号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室在内控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职能范围内,拟定、修订内控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部室职能范围内的内控自查、自评工作,报告内控缺陷,并按要求落实整改;
(三)在职能范围内,指导、检查所属企业内控管理工作,对其内控进行监督评价;
(四)督导所属企业开展职能范围内的内控自评及内控缺陷整改工作,并出具销号意见。
第十三条 所属企业对本单位的内控建设及其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健全本单位内控体系,制定、完善内控制度及流程;
(二)明确本单位的内控管理组织机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
(三)组织本单位内控管理日常工作,做好内控宣贯及培训,培育内控文化;
(四)对本单位内控进行自查、自评,针对内控缺陷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并落实本单位内控缺陷整改;
(五)配合公司纪检审计部开展内控监督、检查、评价工作。
员工都应熟知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主动识别、评估和控制其执业行为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明确人力资源的引进、使用、培养、考核、激励、退出等管理要求,确保员工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与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防控优先的意识,健全公司行为准则和员工道德规范,营造合法合规经营、诚实守信的文化环境。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公司开展风险评估,以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
第十八条 公司识别内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二)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五)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六)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十九条 公司识别外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四)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五)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六)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条 公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公司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动态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四章 控制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控制目标与风险评估结果,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结合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有效的内控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包括但不限于:
(一)实施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合理设置不相容岗位,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关键人员在事项申请、审批、执行、记录、监督等方面的责任;
(二)实施授权审批控制。根据授权管理制度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公司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三)实施会计系统控制。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
整;
(四)实施资产保护控制。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资产;
(五)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控制。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六)实施经营分析控制。建立经营情况分析制度,综合运用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经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七)实施绩效考核控制。建立和实施绩效考核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各部室、所属企业和全体员工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重点关注下列业务领域:
(一)对所属公司的管理控制。公司应制定对所属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所属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对其所属公司的管理控制,至少应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1.建立对各所属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所属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2.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所属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3.要求各所属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
4.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所属公司的报告,包括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5.建立对各所属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二)关联交易。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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