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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珠: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30 17:54:46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符合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要求的财务制度体系,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明确经济责任,规范公司财务行为,维护股东、债权人、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各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财务部门应依据本制度做好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并接受公司财务部指导。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规范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为股东创造最大收益。
第四条 公司应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落实企业内部控制和经济责任制等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奠定基础。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应体现财务控制原则,体现经济责任制与现代管理相结合、权力分立制约与分工合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公司实行“财权相对集中,分级授权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在集中领导下,按分管权限及责任对财务收支进行核算、管理和监督。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财务行使相关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的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六)审议需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七)审议需股东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决议。
第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对公司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五)决定公司融资和借款以及资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方案;
(六)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决定公司财务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基本财务管理制度;
(八)授权总裁、财务负责人处理其职权范围内的财务事项;
(九)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十)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活动;
(二)对董事、总裁执行职务时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或者公司有关财经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公司董事、总裁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裁予以纠正。
第十条 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财务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公司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董事会通过的各项财务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签署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完整、合法;
(三)督促经营者建立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会计核算体系;
(四)保证公司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五)签署公司股票、债券、担保、抵押等经济合同及有关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通过的其它财务问题决议;
(三)审议财务负责人拟订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及其它重大财务处理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审议财务负责人拟订的公司财务机构设置方案,并依照董事会决定设置财务机构;
(五)审议财务负责人拟订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及政策,需报董事会的同时报董事会批准;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解聘财务机构负责人,支持并保障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聘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时,应由财务负责人对拟聘人进行业务考核;
(七)授权财务机构负责人组织日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审查财务收支;
(八)经董事长授权,签署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等财务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负责对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监督检查;
(十)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各项财务收支事项;
(十一)董事会、董事长授权处理的其它财务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全面负责监督审查公司资金运行,主管公司财务收支审批工作,负责公司会计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三)参与拟订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签署财务决算报告、财务预算报告、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产品销售价格,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各项资金收支活动,审查重要财务事项及其它例外财务事项;
(五)监督检查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确保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真实、合法、有效;
(六)审核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等财务资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负责对公司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财务负责人的意见。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财务负责人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任免。各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人选,需经公司财务负责人考核后任免。对违反公司财务管理条例的员工有处罚建议权;
(八)负责对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资金调拨和监督使用;
(九)董事长、总裁授权处理的其它财务收支事项。
第十三条 财务机构负责人对总裁、财务负责人负责,在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对公司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财务机构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财会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
(二)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管理要求,遵照国家有关财经管理制度,拟订并实施财务管理办法(细则)及其它相关财务规定,组织会计核算以及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
(三)组织编制和执行各项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等,拟订并组织实施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四)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日常财务开支;
(五)审核、签署财务报告,对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协调财务部门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定期检查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统筹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并与有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开展经营活动分析,督促各单位降低成本、节约支出、提高效益;
(七)依法维护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制止和纠正违法和违纪行为,依法维护公司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完整,接受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总裁、财务负责人的监督检查;
(八)参与公司重大经营投资决策的分析与决策;

(九)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对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公司规定、侵犯公司权益的行为,有责任向财务负责人、总裁报告。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预算是公司对计划年度内资金收支、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的预算和筹划,是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年度综合财务管理、评价公司绩效的依据。财务预算应以完成目标利润为中心,公司的一切资产与负债、收入与支出、筹资与投资、成本与费用,都必须纳入财务预算。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具体实施和管理按照公司《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公司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效益优先,确保重点;全面预算,过程控制;权责明确,分级实施;规范运作,防范风险。
公司成立预算管理委员会,由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预算责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预算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总裁担任。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预算责任部门编制的预算草案、预算调整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组织预算考核与监督。预算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财务部,财务部负责预算的编制、初审、平衡、调整和考核等具体工作,并跟踪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预算与实际执行的差异,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公司本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为预算责任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控制等工作,并配合财务部做好公司总预算的综合平衡。
第四章 资金筹集的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筹集的原则:
(一)资金筹资行为合法、合规。公司的资金筹资行为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包括上市公司各项融资和再融资的规定。筹集的资金要满足公司资金使用需要,保持稳健的财务结构,筹集资金的金额和时间应做好计划,提高资金综合利用效益,降低筹资成本;
(二)充分发挥公司整体资金优势,优先在公司系统内安排调剂资金余缺,促进资金合理流动,减少不合理的资金占用;
许对外借款,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对外融资需报公司审批。
(四)充分发挥资金杠杆作用,合理选择融资方式。
第十七条 提供对外担保的管理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为满足被担保人银行融资需要所提供的担保,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以及其他方式的担保。
(一)公司对外担保审批权限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对外担保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登记;财务部应建立对外担保业务台账,定期对对外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统计分析;及时通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和相关部门,相关对外担保合同副本应提供董事会秘书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股本金的管理
(一)公司股本的增减变动或者股本结构的变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二)公司应据实登记股份的种类、发行股数、每股面值、认缴、实缴股本的数额,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非因减少股本等特殊情况,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也不得库存本公司己发行股票,公司需要增加股本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增资手续。
(三)权益性筹集资金的筹集、存放、使用、投向等方面的管理须严格按照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应付(暂收)款项的管理
财务部门对于应付(暂收)款项应逐项登记、定期清理,除日常清理外,年终结合财产清查,进行全面清查及函证;定期(季、半年、年)编制债务清理表,报送总裁、财务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督促责任部门限期清理。
第二十条 长、短期借款的管理
(一)公司长、短期借款应纳入年度资金预算,并据以定期(季、半年、年)编制资金收支计划表。需向银行借款或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时,公司财务部
行洽谈,会同法规部审核借款合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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