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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嘉博创: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30 18:14:45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其他可能接触和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本制度项下或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适用)、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
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
(四)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五)日常交易,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以及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3.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六)关联交易事项:
1.本制度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相关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七)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3.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
4.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5.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八)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9.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0.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1.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2.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件情况。
(九)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
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
第七条 如出现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决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第一时间报告制度,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后及时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部报告有关情况,并应及时将经第一责任人核对并签字的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分支机构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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