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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星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10-30 18:58:20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三条 公司证券及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负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公司证券及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财务部以及审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提供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所需的材料,供委员会决策参考。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应当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的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 如因委员的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三人时,该委员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提名委员会应尽快提出新的委员人选,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四)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七)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八)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九)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十)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十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负责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第十七条 负责与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审计程序进行交流。
在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中,审计委员会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二)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三)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负责检查公司内部控制机构和内部审计功能。
第十九条 负责检查公司遵守法律和其他法定义务的状况。
第二十条 负责检查和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
第二十一条 负责检查和监督公司行为准则。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与委员会成员协商后,拟定委员会工作议程。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召开委员会会议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缺席时,可由其指定的其他委员主持。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在委员会意见上签字。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由办事机构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地点和期限;议事主题。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议题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拟定,会议材料由审计委员会下设机构准备并在会议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各委员的出席情况;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等。
第三十一条 会议经过讨论后,形成咨询意见,经参加会议委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委员会对所议事项的最后咨询意见作成会议纪要。对各委员的意见应作详实记载。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由审计委员会下设机构负责执行和实施。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聘请外部专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聘请专家、会计师事务所、调研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在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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