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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八菱: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30 19:12:08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 ST 八菱 公告编号:2025-090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5 年 7 月修订)(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行权价格由 5.5 元/份调整为 5.3 元/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概述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概述
本激励计划授出的权益形式为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本激励计划共向 121 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股票期权 10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53%。其中,
2025 年 5 月 19 日,公司向符合条件的 10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850 万份股票期
权(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5%),
并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完成首次授予登记手续;2025 年 8 月 11 日,公司向符合
授予条件的 13 名激励对象授予本激励计划预留的 150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53%,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5%),并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完成授予登记手续。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5.5 元/份,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一致。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一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5 年 7 月修订)及其他相关公告。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5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核实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所涉事宜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核实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所涉事宜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4. 2025 年 4 月 19 日 至 2025 年 4 月 28 日 , 公 司 通 过 公 司 官 网
(www.baling.com.cn)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包含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
次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第一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5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25 年 5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7.2025 年 5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
2025 年 5 月 19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08 名激励对象授予 850 万份股
票期权。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 2025 年 6 月 2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完成了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手续,并于2025年6月27日披露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9. 2025 年 7 月 2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
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由 36 个月延长至 48 个月,并变更预留股票期权的等待期、行权安排和行权条件,同时相应修订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变更事项发表了明确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 2025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11. 2025 年 8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
次会议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一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 2025 年 8 月 11 日为授权日,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 名激励对象授予本激励计划预留的 150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 2025 年 8 月 12 日 至 2025 年 8 月 21 日 , 公 司 通 过 公 司 官 网
(www.baling.com.cn)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包含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5 年 8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13. 2025 年 9 月 1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手续,并于2025年9月19日披露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14. 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
九次会议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5.5 元/份调整为 5.3 元/份。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情况说明
(一)调整事由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拟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83,331,15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2.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鉴于公司拟实施 2025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期间,若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调整方法
派息的调整方法: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三)调整结果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P=5.5-0.2=5.3 元/股。
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基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对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基于利润分配方案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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