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和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30 22:08:16
证券代码 601857 证券简称 中国石油 公告编号 临 2025-03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和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最新变化,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能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拟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进行修订并取消监事会。上述事项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2025年临时股东会审议。上述事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取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关于《公司章程》的修订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新增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
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 简称《公司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简称《章程
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
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 股份有限公司。
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和国 公司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易委员会批准(国经贸企改〔1999〕1024 号),
司。 于 1999 年 10 月 25 日以发起方式设立,并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于 1999 年 11 月 5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会批准(国经贸企改[1999]1024 号),于1999 年 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统一
10 月25 日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1999 年11 月 社会信用代码是:91110000710925462X。
5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其注册号码是:1000001003252。
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
限公司
(新增条款) 第三条 公司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批准,向社会公众
发行外资股(简称 H 股),于 2000 年 4 月 7
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简称 A 股),于 2007 年 11 月 5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德
16 号 路 16 号
电话号码:010-84886270 邮政编码:100011
传真号码:010-84886260
邮政编码:100011
(原第二十条内容调整至此处) 第 六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3,020,977,818元,若发行新股或购回股份,公
司注册资本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
长。 事长。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新增条款)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第九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司。 公司。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六条 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效。 生效。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及公司与公司股东之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 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束力的文件。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条款)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地质师、总工程师、
安全总监,以及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七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 (删除第一款、第三款,第二款内容调整至
事、监事、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 第十条)
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
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
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
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另一位股
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
监事、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 (删除条款)
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
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遵守市场法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深入贯
则,不断探索适合本公司发展的经营方式,充 彻新发展理念和国家能源安全新战略,秉持分利用每一份资源,重视人才培养、科技进步, “绿色发展、奉献能源,为客户成长增动力、为社会提供有竞争力的产品,致力于实现利润 为人民幸福赋新能”的价值追求,遵循“坚持
最大化。 高质量发展、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坚持依法
合规治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兴企方略和
“专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精益化管理、一
体化统筹”治企准则,大力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