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特定股东及员工战略配售资管计划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05 21:40:44
证券代码:301522 证券简称:上大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2
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特定股东及员工战略配售资管计划
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 5%以上股东国投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特定股东姚新春及中金公司-中
国银行-中金上大股份 1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国投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矿业”)持有公司 5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45%),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4%)。
公司特定股东姚新春持有公司 1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3%),计
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3,4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1%)。
公司股东中金公司-中国银行-中金上大股份 1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战配资管计划”)持有公司 9,296,6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通过战配资管计划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股总数的 25%),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628,5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5%)。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国投矿业、姚新春及战配资管计划管理人分别出具的
《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 国投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50,000,000 13.45%
2 姚新春 15,000,000 4.03%
中金公司-中国银行-中金上大
3 股份1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 9,296,666 2.50%
产管理计划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国投矿业本次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自身经营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3、减持数量:国投矿业拟合计减持数量不超 3,50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94%。若此期间,公司股份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5、减持期间: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根据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按照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国投矿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二)姚新春本次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3、减持数量:姚新春拟合计减持数量不超 3,40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91%。若此期间,公司股份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交易。
5、减持期间: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根据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按照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战配资管计划本次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战配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因自身资金需求赎回计划份额,战配资管计划为支付赎回款项需减持变现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3、减持数量:战配资管计划拟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 7,628,53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05%。若此期间,公司股份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通过战配资管计划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股总数的 25%。)
4、减持方式: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交易。
5、减持期间: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根据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按照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一)国投矿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限售安排和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对股份锁定另有要求的,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本公司/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公司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公司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审慎确定是否减持所持首发前股份。
(2)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减持方式:A.本公司减持首发前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B.如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本公司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如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②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③减持公告: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如本公司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本公司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相关承诺,且在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对股份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锁定期内,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遵守上述承诺。
(4)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减持股份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投矿业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且本次拟减持事项与该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及承诺一致。
(二)姚新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限售安排和锁定承诺
“(1)对于本次股份转让前本人持有的 1,100 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自郭书霞处受让的 400 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对股份锁定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本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审慎确定是否减持所持首发前股份。
(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减持方式:A.本人减持首发前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B.如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②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若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公司在现金分红时从本人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③减持公告:本人减持公司股
份,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人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 个交易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通过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