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敏电子:博敏电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07 17:08:53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2
第三章 定期报告 ......3
第四章 临时报告 ......6
第五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9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10
第七章 档案管理 ......13
第八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14
第九章 保密责任和措施 ......14
第十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16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与联系方式 ......18
第十二章 附则 ......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或对投资者决策有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
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存在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情形,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
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通过董事会秘书征求证
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然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刊登,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同时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要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资料收集齐全,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系统,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二)信息披露出现错误、遗漏或疑义的,要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三)公司要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公司和股东履行的承诺事项。如未完成承诺的,董事会要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
(四)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资产、出售资产、进行关联交易、发生重大事件情况时,要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在上述情况或事件尚未披露前,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须立即披露;
(五)公司按规定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使用和管理,并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传真联系畅通。
第十条 公司按照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三)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结束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
书。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二)公司应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
纸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
(一)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公司应在半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报纸上刊登半年度报告摘要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第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内容:
(一)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
(二)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审计委员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按照定期报告事后审核的原则,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定期
报告所提出的问题应按规定及时予以答复,并按照要求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