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敏电子:博敏电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1-07 17:08:53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3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8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9
第五章 附则 ......10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博敏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获取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服务投资者的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
(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六)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如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业
绩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业绩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参加业绩说明会以及分析师会议等
相关活动,需提前至少 5 个工作日与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预约登记,具体参见《媒
体采访预约须知》(附件一)。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日程安排、调研或采访的主题等内容,填写《媒体/投资者调研预约登记表》(附件二),签署《公平信息披露承诺书》(附件三)并须经预约单位盖章,预约登记表应经过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公司对于前来调研的机构投资者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等资料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投资者关系活动建立完备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四)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第十三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前,公司应确定对投资者、分析
师提问的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十四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
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公司在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包括电子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待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要求
媒体提供采访提纲,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采访提纲制定采访接待方案及采访应答材料,报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执行。采访提纲应包括:媒体名称、记者姓名、所属部门或内容板块、联系方式、访谈内容、采访时间等。经公司批准接受媒体采访后,方可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的采访安排。
媒体采访完成后,应保持与其关键人员、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获知最终报道内容,对其进行认真核查,使该媒体所发布最终报道及披露的信息与公司宣传方向一致并符合公司利益。
媒体采访报道发布后,应密切关注传播动态。如最终报道效果与预期效果严重背离,应及时向公司进行汇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将不良影响降至最低。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确有需要回应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七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报告、新闻采访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的信息;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公开,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同时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亦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公司
情况的专人负责接听,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线路畅通。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投资者接待活动,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做好信息隔离,避免来访人员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
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投资者参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将包括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
送给投资者和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
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