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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电子:利通电子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07 17:31:33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75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
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制定部分
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相关制度的原因及
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及
相关议事规则、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同时新制定部分制度。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住所: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徐丰路 8 号;邮
第四条 公司住所: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徐丰路 8 号。
政编码:214241。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993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208 万元。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董事长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同时担任公司的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第八条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第九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第十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管理人员。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亦称“总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经理”或“总裁”,下同)、副经理(亦称“副总经理”
或“副总裁”,下同)、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7,500 万股、面额股的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信息如下: 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公司发起人的姓名/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6,208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5,993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构为:普通股 26,208 万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持股计划的除外。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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