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正藏药:外部信息报送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10 16:32:21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和《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中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本制度中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以外的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细则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会等方式。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时间,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经办人员在报送前应将已填
报完整的数据报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涉及财务数据的需附财务经理确认签字,涉及其他部门相关数据,需相关部门经理签字确认,最终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同时,应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九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利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本公司《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