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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正藏药: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10 16:31:49

证券代码:002287 证券简称:奇正藏药 公告编号:2025-099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
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将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并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
行相应修订。
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自动离任,公司《监事会议
事规则》及其他涉及监事会的制度条款同时废止。
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地
履行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1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72,118,203 元。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30,173,477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
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
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
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总裁辞任的,视为同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3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 果由公司承受。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定代表人。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4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5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6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7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8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30,173,477 股,全部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72,118,203 股,全部
为普通股。 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或者本公司母公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9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但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计划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之二以上通过。
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 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列方式增加资本:
的其他方式。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股东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 …
10 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股东会授权董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方式。
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 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
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 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的约定办理。
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
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
11 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股东因对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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