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晶: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5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公告时间:2025-11-10 16:46:16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2025 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2025 年 6 月 4 日,公司间接股东上海创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创锐”,)、间接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思通卓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通卓志”)、直接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海投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蓝海投控”)与无锡浩天一意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浩天一意”、“收购人”)签署了《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权益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权益转让协议》”),约定上海创锐向浩天一意转让其持有的蓝海投控 67.5302%有限合伙份额及思通卓志 51%股权(思通卓志为持有蓝海投控0.0189%份额的普通合伙人;蓝海投控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4,399,453股股份,对应 10.02%股权)。
公司直接股东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华金证券—东吴证券尊选 1 号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一华金证券融汇 32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金资管”)、直接股东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华创证券一华创证券钱景 5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华创证券钱景 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创资管”)、直接股东宁波天沃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天沃”)与浩天一意签署了《权益转让协议》,约定华金资管向浩天一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1,456,0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8.81%);华创资管向浩天一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4,58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99%);宁波天沃向浩天一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2,5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17%)。
同日,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680,3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85%)的股东李庆跃先生签署了《关于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承诺自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向浩天一意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
登记之日起至 2026 年 4 月 30 日止,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其所持有全部上市公司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天一意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48,616,036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9.97%,并通过蓝海投控间接控制上市公司24,399,45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2%,合计控制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99%,浩天一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朱海飞先生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财务顾问”)接受委托,担任浩天一意收购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晶电子”、“上市公司”、“公司”)控制权的财务顾问,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对上述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通过日常沟通、审阅上市公司公告等方式并结合上市公司 2025 年定期报告,本财务顾问出具了 2025 年第三季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意见(以下简称“本意见”)。本意见所依据的文件、书面资料等由收购人与东晶电子提供,收购人与东晶电子保证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及连带责任。本财务顾问对所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情况及标的股份过户情况
(一)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浩天一意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委托持有、信托持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或其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浩天一意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48,616,036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9.97%,并通过蓝海投控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24,399,45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02%,合计控制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99%。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浩天一意,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朱海飞先生。
(二)本次权益变动公告情况
1、2025 年 5 月 28 日,上市公司公告了《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停牌
公告》;
2、2025 年 5 月 30 日,上市公司公告了《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进展
暨继续停牌公告》;
3、2025 年 6 月 5 日,上市公司公告了《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进展暨
复牌公告》、《关于公司股东签署<权益转让协议>与<放弃表决权承诺函>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4、2025 年 6 月 7 日,上市公司公告了《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5、2025 年 6 月 10 日,上市公司公告了《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进展
公告》;
6、2025 年 7 月 24 日,上市公司公告了《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进展
公告》;
7、2025 年 8 月 6 日,上市公司公告了《关于股东权益变动完成过户登记暨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
(三)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实施情况
2025 年 8 月 4 日,浩天一意受让华金资管、华创资管、宁波天沃合计持有
的 48,616,036 股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9.97%)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中国结算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2025 年 7 月 31 日及 2025 年 8 月 1 日,浩天一意分别完成了思通卓志 51%
股权及上海创锐持有的蓝海投控 67.5302%有限合伙份额的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李庆跃先生签署的《关于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其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其所持有上市公司 16,680,36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85%)对应表决
权的承诺事项已经生效,表决权放弃期间为自 2025 年 8 月 4 日起至 2026 年 4
月 30 日止。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上市公司和收购人已经就本次权益变动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3、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相关手续合法有效;
4、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
二、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浩天一意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依法规范运作;东晶电子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浩天一意以及东晶电子依法规范运作。
三、交易各方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上市公司相关公告,收购人对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
经查阅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并结合与收购人及上市公司的日常沟通,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四、收购人落实后续计划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收购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后续计划,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后续计划的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没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
务进行出售、合并的情况,也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和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经核查,收购人计划提议上市公司改选公司董事会及调整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并已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进行披露。本持续督导期内,王皓先生辞去东晶电子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严臻先生、潘从文先生辞去东晶电子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经浩天一意提名,东晶电子董事会选举朱海飞先生、李庆跃先生、徐曦女士、承皓琳女士为东晶电子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黄德明先生为东晶电子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同意聘任朱海飞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的修改计划
2025 年 9 月 13 日,东晶电子董事会于召开第七届董事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25 年 9 月 30 日,东晶电子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经核查,上市公司上述章程修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做重大变动的计划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除了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调整外,未对上市公司现有其余员工聘用做出重大变动。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未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做出重大变动,也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做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的情况,也不存在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五、持续督导总结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就本次权益变动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收购人不存在违反或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收购人不存在违反其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后续计划的情况;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收购人不存在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2025 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周来杰 张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