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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化工: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10 18:25:54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5-119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德化工”)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 160,804.0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0.53%,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同时,本次被担保对象深圳市同德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通”)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和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合计不超过 30 亿元的担保额度(最终以实际担保额度为准)。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金额在上述 30 亿元担保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以上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以及对被担保方已提供但尚未到期的担保余额。其中,本次被担保对象同德通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公司对同德通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补充公
告》(公告编号:2025-036)等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深圳市同德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拟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华润银行”)签署《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华银(2025)深综字(企业拓展五部)第 804 号】,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000 万元,授
信期限为 1 年。公司与华润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华银(2025)深额保字(企业拓展五部)第 807 号】,约定由公司为前述授信额度内的贷款向华润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对同德通的上述担保为前次担保业务的续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公司本次对同德通担保为原担保合同到期后续签,原担保合同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2,300 万元,本次续签的担保合同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以上业务涉及的担保事项在前述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对同德通的担保额度未超过 1 亿元。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62,104.08 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60,804.08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可用担保额度为 139,195.92 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深圳市同德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LT337P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投资创业发展中心 18
法定代表人:张烘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19 年 5 月 14 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电子产品、金属及金属矿(国家专营专控类除外)、煤炭、石油制品(成品油、危险化学品除外)、燃料油、润滑油、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石英砂、化肥、塑料、橡胶、轮胎、铜、钢材、铝材、汽车及配件、二手汽车、建筑材料、机电产品、木材、初级农产品的销售、化妆品、纺织品、服装、文化用品、办公用品、家具、家电、数码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购销;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国际、国内货运代理(不含国内水上运输);网络信息技术推广服务;软件技术推广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安全服务;网络安全信息咨询;企业管
理咨询;软件开发(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预包装食品的销售;酒类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销售;危险化学品的销售。
主要财务状况: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同德通总资产 17,610 万元,负
债总额 23,513 万元(银行贷款总额 9,020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23,513 万元),
净资产-5,903 万元。202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479 万元,利润总额-7,044 万元,
净利润-7,048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同德通总资产 8,429 万元,负债总额 14,382 万元
(银行贷款总额 5,759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14,382 万元),净资产-5,953 万元。
2025 年 1 月至 9 月期间,实现营业收入 358 万元,利润总额-50.56 万元,净利
润-50.56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股权结构:山西同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同德通 51%股权,洛基山创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同德通 25%股权,深圳市创实智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同德通 24%股权;公司持有山西同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同德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经查询,同德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订各方:
债权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全部授信业务合同)、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购买债务人发行或承担付款义务的债券/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下同)、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以下合称:主债权)。

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额折合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大写),本款所称“主债权本金最高额”指被担保债权项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额。
2.保证担保范围:
(1)保证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前述各项债权在本合同中合称为被担保债权。
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被担保债权的比例为 100%。
(2)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约定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所有应付款项和义务,保证人均同意承担保证责任。
(3)主债权项下的垫款、利息、费用或主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债权到期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3.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贷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贴现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6)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
(7)若为保理业务项下主债权的,自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到期日(债务人付款日)之次日起三年。
(8)若为商业汇票贴现、商业汇票质押业务项下主债权的,自商业汇票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9)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权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有权就主债权履行期限签署展期合同。
(10)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主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主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如果主债权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30 亿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60,804.08 万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0.53%,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为 26,480.72 万元、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32,525.34 万元,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10,774.32 万元。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华银(2025)深额保字(企业拓展五部)第 807 号】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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